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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25-04-05 13:23:58
因此,和平权和谐权为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由权内涵的展现以及自由权的具体实现路径提供了实践平台。
其后果是不仅会出现严重的生存权危机,也会激发阶层仇恨和社会冲突。其中,计算法学是一个典型代表,也是数字法学的最前沿,但大多学者则从方法论上来定义和阐释计算法学,认为它是计算思维和法学思维的融合。
基于数据和算法的自动定价、犯罪预测、数据画像、情感计算等领域的算法歧视问题日渐突出。另一方面,自动化系统已经由最初的辅助工具变成了重要的决策者,并形成了解决主义的功利目标和机器逻辑,从而导致了一种数字决策系统锁定效果,个人的生活与行动也极可能被日益强大和精准的算法所主导甚或绑架,这就很容易产生环境、生态、伦理等风险,以及个人精神迷失、信仰空缺和意义危机等问题,这些都亟待通过数字法学来实现价值重塑。三是这些数字行为生发并作用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的关系构架之中,呈现并运行在数字治理、智慧司法、数字公民的行动逻辑之中。它是迈进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法学代表,如同现代法学是迈进近现代社会的法学代表,实现了对传统法学的代际升级一样。数字法学仍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交叉法学三大分支,下设各自的二级学科。
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的《计算法学宣言——迎接文理交融新法科的时代》就直接申明:如果对计算法学的概念作出最宽泛的表述,可以把它界定为以信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系统为主要方法,对法律、权利以及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和模拟的学科集群,包括对于计算机技术应用引起的新兴法律问题的研究。代码编写都会嵌入某种主观判断和价值理念,它能够实现或阻止某种非正式的规制,因而人们才认为代码就是法律、就是权力。其中一方是深藏不露的观察者和控制者,另一方则是浑然不觉的被观察、被控制的对象。
同时,数字公民提案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在两会上,数字人权基本理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人工智能法学理论等也被列为近两年的国家社科基金招标选题。在经济法上,传统双边市场理论的解说效力日渐式微,新兴看门人说、新公用事业说以及新布兰迪斯学派等尚不成熟,而目前平台经济中变通性的反垄断法执法,又无法有效解决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封禁行为、扼杀型并购等难题,亟需数字逻辑框架下的理论创新。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人类成为世界主宰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方法论路径意在为现代法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是一种拓展性的努力。
其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现代法学的一种拓展方法、革新策略和优化路径。技术至上主义相信一切皆可计算,终极算法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包括情感计算和道德计算。
而客观来看,二者恰恰有着不同的研究前设和侧重点,其学术功能、目标和任务也不相同,因此是一种互动互补关系。最后,交叉学科既包含了传统的文科交叉,也包含了文理交叉,从而体现了新文科的时代要求和数字法学的基本属性。因此,数字法学是新法科的重要学科,它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对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如,法理学会注入数字法治理论、数字人权理论,民法学会注入数字人格理论、智能合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会注入数字政府、数字公民理论,经济法学会注入数据竞争、算法合谋理论等等。
另一方面,也要为学生提供机会和条件,支持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知识、发现问题和探索创新。在现代法学的成长过程中,曾出现过老田生新谷和旧偶像倒塌两种方式,然而,即便是彻底革命背景下的旧偶像倒塌,也仍然继承发展了诸多的传统法学理论,更何况今天的现代法学并不是旧偶像,而是数字法学的变革基础和转型支撑。最后,数字时代的数据/信息突破了物理时空限制,导致基于属地或属人的既有管辖原则和治理机制失效,因此,基于网络节点的社会效果原则和跨时空治理便是一种优选策略。平台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等日渐成为社会秩序的主题,而刚刚兴起的元宇宙等技术应用镜像,构造了虚实同构、深度交融的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人们凭借多个替身进行虚实互动和创世编写,生成了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关系、数字主权、数字规制等更为复杂的数字社会关系。
如,就外卖骑手而言,数字控制不仅削弱着他们的反抗意愿,蚕食着他们发挥自主性的空间,还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参与到对自身的管理过程中,且资本控制手段不仅正从专制转向霸权,而且正从实体转向虚拟。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新兴科技全面渗入社会生活,它已不再是工具意义的技术应用,而是生活逻辑上的改写。
(一)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法学反映着工商社会生活中人、物、事的自然逻辑,而数字法学则反映着数字社会生活中人、物、事的自然与信息的双重逻辑。另一方面,也与政府决策感知和学术回应理念相关。
信息与控制论可能会成为通往人类被某些人、系统,甚至机器统治的危险道路,也可能是一种授权和允许的控制形式,其等式为更大的空间=更多的自由=更多的控制=更多的选择。一是个人信息起到我是谁能够成为谁的重要表征和构成作用,以数识人成为每个人为社会所认知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二者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法律、法律知识科学性和自主性、法律(法治)如何实践等方面,基本上是在现代法学的逻辑框架内来展开的,因而属于现代法学的内部之争,但它们在面临算法行政、信息权利、算法治理等诸多数字问题时,则难免呈现出共同的理论乏力。在这一背景下,历经几百年工商社会修炼而成、一直被奉为圭臬的现代法学,必然要面临空前的严峻挑战,而数字法学将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角。诚如学者们所指出的:数字化经营的产品则几乎具有信息的量子属性,无形,无法量化,可以永久性复制,永远在转换过程中。在此背景下,现代法学必然面临着空前的严峻挑战和历史性重建,这也是数字法学兴起的根本动力。
回望当初的现代法学,它也是那个时代的一次重大法学革命,也是在大量继承、改造和重建传统法学知识理论的基础上而生成发展的。(二)强化交叉融合研究 学科交叉研究并不算是新鲜事,但这种交叉研究是有限的,学科分界、特别是文理之间的知识体系、理论逻辑、研究方法、实践指向都有显著区别。
三是这些数字行为生发并作用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的关系构架之中,呈现并运行在数字治理、智慧司法、数字公民的行动逻辑之中。这主要是基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等发展变革基础上的法学命题提炼和理论诉求,如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人工智能规制等领域。
然而,数字法学并不是对这些数字逻辑进行反射镜式的直观反映,而是要进行法学上的理论抽象和体系建构,从而形成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这样,现有的社会体系需要被升级,否则会带来人类内部的剧烈冲突,从而产生严重的生存危机和秩序风险。
避免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信息的中枢功能机制,成就了信息的权力化。换言之,现代法学依然是数字法学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的主要来源和根本基础,只是那些纯粹继承沿用的现代法学知识理论比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而已。其中,实现精准分析和个性化推荐的过滤泡技术就如同一个透镜,它通过控制我们看到的和看不到的东西来无形地改变我们所经历的世界。
这些技术应用,无疑需要法律与技术上的专业合作、沟通理解和知识转化,进而实现法律数据结构化、法律知识图谱构建和自动化算法决策。这改变了人与机器的关系,机器也从认识论的边缘逐渐走入了认识论的中心,从而形成了一种非人类中心认识论的新形式。
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重大时代工程,它不是一个人、一群人、甚至不是一代人所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学术共同体的长期创新努力,一如当初现代法学的生成发展那样。因此,数字法学总体上必然要涵摄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社会生活中的人变得总是可见的和透明的,即全景开放的,即在技术公司、网络平台、政府部门等信息处理者面前,每个人都是透明的个体,随时可被数据透视,继而建立起来的则是一个人人都生活在玻璃后面的地方,一个没人能够逃离的电子牢笼。再如,信息不是物质、不是能量、还不遵守能量守恒定理,此时,完全基于物理时空中人、财、物为基础的权利理论就需要反思重建——不是从现有制度框架和理论逻辑出发来论证数据/信息确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而应基于人的生物/数字双重属性、虚实同构的行为规律、算法决策的秩序机制等来重新界定权利形态、阐释权利理论,以涵盖并呈现工商社会和数字社会融合发展条件下的基本规律。
而且,算法也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变革的核心推动力量,迎来了一个由算法定义的世界,进而形成了算法主导的社会秩序。其关键在于如何对数字时代中自由、平等和权利进行扩展与限缩的交换平衡,进而达致数字正义。与此相应的数字法学,也必然是人类共同发展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在数智人文领域。至此可以看到,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一部分,恰恰相反,现代法学是数字法学的一部分。
一是在生源上,增大本科、硕士、博士招生中的复合专业背景和跨学科教育比例,特别是注重招收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科学、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数据计算及应用等专业背景的生源。如果这样,只有数字法学才能更好地涵盖互联网、数据信息、人工智能、算法和区块链等等相关的研究领域,也才能实现更高、更准、更统一的命题提炼。
犹如曾经的工商革命一样,当今信息革命也在颠覆中实现了社会重建。毋庸讳言,数据/信息已经成为当今数字时代的新石油和新生产要素,由它转变而成的产品和服务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其影响力足以与工业革命相媲美。
现代法学是工商生活规律的理论反映,但它的很多方面则在数字生活规律面前失去了解说效力。尽管今天看来这种说法未必妥当,虚拟与现实空间也已融为一体,但数字社会确实演绎着不同于工商社会的逻辑。